辽宁省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2浏览次数:10

    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赔偿。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实验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

4、由于不执行规章制度造成设备被盗、失火、受潮、变质、水淹等损失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的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轻微损失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赔偿办法

1、凡个人丢失以下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万用表、秒表、计算器、吸尘器、电视机(监视器)、电扇、照相机、摄像机、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电话、收录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及器材。

2、其他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视具体情况而定。





辽宁省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OO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