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0-12-02浏览次数:13


    为充分发挥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功能,本中心除承担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教学、科研工作外,并在不影响本中心正常工作情况下对外开放使用。为保证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正常运行,现制定以下使用规则:


        一、仪器设备使用规则

1.使用本中心的仪器设备必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2.使用仪器设备前需仔细阅读其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初次使用时应在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3.如果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应按照使用说明中的解决方法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中心负责人。

4.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关闭电源,摆放整齐,并在实验设备使用记录本上做好使用记录。

5.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严禁带出使用,如有需要,必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方可。

二、实验药品使用规则

1.购买、配制药品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能浪费。

2.药品要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分类保存。

3.危险药品的使用及保存遵照《大连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三、实验材料使用规则

1.严禁私自将实验材料给予他人,如有需要,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方可。

2.实验材料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能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