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2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渔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组建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科技研发、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以及技术支撑。

第二条 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辽宁省创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渔业生产中急需装备与工程技术问题等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

        (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增值效益的系列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辽宁省企业或行业提供技术人员培训;

        (四)实行对外开放科技服务,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跟踪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生产质量的技术依托;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其它科研工作。

第四条 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中心建设期间及运行期间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匹配一定的经费。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70%以上主要用于购置必需关键或重要的仪器设备,其他经费用于工程化研究和人才引进。专项建设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条 中心建设经费及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应单独建帐,按来源分类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中心每年应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并备案。

第七条 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大连海洋大学科研处的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中心按照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运行和管理,健全人事、财务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机制的作用,通过其自身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和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收益,并主要用于中心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九条 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一般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中心原则上设立由依托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依托单位以外的行业专家比例应不少于50%主要负责对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等提供技术咨询并由中心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十三条 中心应注重形象塑造和对外宣传,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及其负责人简介等要上墙公开,取得的科技成果要以中心名义署名;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网站(页),对外公开事务、发布信息。

第十 积极鼓励并引导中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主要采取给任务、给政策等办法予以支持:

   (一)鼓励和支持中心承担科技攻关、产业化和成果推广等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三)中心研制开发的新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和国家重点新技术、新产品计划;

   (四)鼓励中心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对中心申报的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备选项目。

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

第四章 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中心应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共建单位,加强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七条 中心应重视国际学术交流,积极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共建单位, 聘请国外专家来中心访问、交流。并派遣教师和学生到国外进修和定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交流合作研究。